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每个个体工商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享受原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如减免税期限未满,在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减免税收。
(2)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月销售额后,如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予缴纳增值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200元。
(3)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