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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税局推进创业富民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 编辑: 2009/05/31 10:16:45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活动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积极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机遇,继续解放思想,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创业纳税环境,深化“服务促和谐、满意在地税”活动开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创业富民活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创业环境,营造成良好的纳税氛围,为广大创业人员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税收政策扶持各类创业主体成功创业。

  三、组织保障

  为保证创业富民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落实创业富民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龙晓清同志任组长,邹志、夏媛媛、袁斌等同志任副组长,邓振华、李伟达、戴涛、罗志勇、陶冶、杨军等同志为成员,金湘民、贺仙峰为联络员。

  四、优惠政策

  1.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开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开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取得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科委审核,经县级税收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3.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5.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6.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3)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4)对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前面第(3)、(4)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上述优惠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7.根据长沙市委长发〔2008〕23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以上人员凭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009年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五、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创业富民活动的领导,各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相应的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确保创业富民工作深入开展,做好各项政策的组织和落实,切实增强广大税干积极参与创业富民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搞好政策宣传。收集创业就业和富民惠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编辑成册,免费向社会各界广泛发放,营造政策扶持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全面落实“一窗式”服务,设立“创业就业绿色通道”(设立税收政策咨询台、设置创业就业税收减免专用窗口)、在长沙地税网站设立创业富民专栏、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掀起税收服务创业富民的新高潮。

  3.优化办税服务。面向全市创业人员诚征地税部门在服务创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健全完善各项纳税服务措施,切实提高服务创业水平。同时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认真审核及确定资格的基础上,对来办理减免税申请的,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政策,严格做到快审快办。认真落实“全程服务”制度,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及时办理涉税事项,要求即办事项当场办理,限时办理事项税务部门内部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市局将“全程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以兑现承诺时间,确保办事效率。

  4.强化督促检查。成立创业富民工作督导组,对各局“创业富民”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活动,对工作开展好的,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力争让市委市政府满意,让广大群众满意,让纳税人满意。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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