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的具体规定
起征点制度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的重要内容。考虑到个体经营方式的规模较小,成本相对较高,经营收益有限,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流转税制度都规定了起征点,对一定时期内营业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免予征收流转税。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原来的起征点是1994年时规定的。2003年,为了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税务部门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内容如下:
(1)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原来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省一级税务机关可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