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收入的税法规定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已实现了有偿转让,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细则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即对代理者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代销的三种情况:
1.如果受托方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则受托方就手续费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例1.某毛衣厂委托某百货商店代销毛衣,单价由厂方规定,每件200元。销售一件毛衣手续费10元,商店2001年8月代销100件,并将销售额20000元全部支付给工厂,收取手续费1000元,营业税仅对普通发票所填开的金额1000元征营业税,也就是仅对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征营业税,即1000×5%=5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0×17%=3400元,则应纳税额为零。
2.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南昌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征营业税,按例1,如果受托方每件毛衣加价20元出售,应交营业税100×20×5%=100元,同时应交增值税为22000×17%-20000×17%=340元。
3.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对这两部分的仍应征收营业税。按例1,受托方同时另外还收取每件毛衣2元的手续费。应交增值税为340元,同是应交营业税为(100×20+100×2)×5%=110元。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