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原油、柴油退税规定
(1)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3)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财税[2003]46号、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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