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区分
日前,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2007年3月将其开发的住宅楼1—3层商业用房销售给外单位,取得销售房款收入25.5万元。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按实际销售的房屋用途性质即“营业用房”2%预征率预征,但该单位却按“普通住宅”1%预征率预征,少预征土地增值税2.55万元。对此税务部门对其做出了补税及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在开发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前,其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并确定了各类开发项目的预征率。其中“高级公寓、度假村、花园别墅” 预征率为3%,“写字楼、营业用房” 预征率为2%,“普通住宅” 预征率为1%.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将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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