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之一,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其内函可以概括成:(1)税制要素必须由税法直接规定。即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以及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都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行为依据或者是违反税收法律都是无效的。(2)税制要素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税制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不出现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否则,出现税法解释上的混乱,法定性就无从谈起。(3)税制要素的变动必须合法。即税制要素的调整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不能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减税免税的实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步骤和范围进行,税务机关没有任意减税免税的权力,也没有放弃征税权的权力。不得就纳税义务的内容和征收日期及方法等,在税务执法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即是违法。(4)税法的程序必须得以保障。税收的课征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对税务纠纷也必须依照公正的程序予以解决。必要的程序保障,是税收法律主义得以贯彻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