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人税。“对物税”的对称。以课税主体与课税课体为标准,将税收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对税收的划分,也是最早的税制构成。早期的对人税就是按人口对每人课税,这类税不分阶层,一般按户或按口征收,如当时的人头税、人丁税、户捐、什一税等。现代意义的对人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客体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人税,以主体的“人”为基础,考虑到个人情况,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确定不同的课税标准、税率及征收方法,侧重于人身因素加以课征的现代意义的对人税,特别强调注意私人人身及特定状况。它的特征有:(1)在课征原理上,对人税表现为一种由人及物的过程,即其首先指向某个私人,然后才最终指向与该私人具有一定结合关系的物。(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人税要考虑到各个私人的经济收入及其本人和家庭生活等基本状况,并据以确定其纳税能力。所以,开征对人税可缓和贫富悬殊,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符合税负公平、量能纳税原则。但是,对人税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计算征收比较繁琐困难,易发生税务纠纷。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税主要为各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继承税(遗产税)和一般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