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税收福利收益”。税收额外损失的对称。即:由于征税改变了纳税人在生产、消费、储蓄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选择而使社会效率得到提高,或对社会经济产生超过税收负担本身的积极影响。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其最基本的属性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由于分配本身就意味着参与分配双方的利益得失,因此,国家征税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同时必然是物质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必然对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利益导向、经营决策和经济行为等产生影响。这也就决定了税收不仅涉及了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各类形式的征税对象,并且渗透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分配环节的分配活动,从而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一般来讲,有三种可能:一是课税数额本身保持绝对的“中性”,其影响仅限于征税数额本身,对经济不产生额外影响,二是征税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利益增加,即产生了税收的福利收益;三是征税产生了消极不利的影响,干扰和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利益被削弱,即产生了税收的超额负担。因此,国家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时,必须十分谨慎,以确定税收调节经济的最佳的“度”,以使国家征税带来尽可能多的税收福利收益和尽可能少的税收超额负担。要做到这点,一般要考虑三方面的要求:(1)市场机制自身的要求;(2)具体国情的要求;(3)税收调节手段自身的功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