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国家金库制度,现行税收会计总账科目按4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来源类科目有“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暂收款”等5个;占用类科目有“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其他收入”、“减免税金”、‘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其他收入”、“待解税金”、“在途税金”、“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其他收入”、“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保管款”等16个。
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权限:
(1)对于需要全国统一汇总的税收会计一级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进行明细核算的主要核算内容也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一级科目,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