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商品随征收关税正税另外征收的一种关税,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征收附加税的目的很多,主要是在财政收入或经济保护等方面补充正税之不足。例如:美国在1971年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危机,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附加税;有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人或限制高价奢侈品的进口,对其征收附加税;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曾因某种商品一时进口量过多使国内生产,受到威胁而征收紧急进口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缔约方的关税正税加以约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正税的附加税。但为了抵制倾销、贴补,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旧中国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即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于进口关税之外,另征收进口调节税。这些调节税已于1992年4月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