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为了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产品进口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一般的做法是在倾销的外国产品进口时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再征收相当于其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使其不能廉价倾销,以保护国内生产。
过去各国的反倾销法令对构成倾销而需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不一致,关贸总协定为了统一各国的做法,在总协定条文中作了以下规定:
(1)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只限于“价格倾销”。当一种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时,便构成倾销。“公平价值”是在正常情况下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供国内消费时的销售价格,如无这一价格,则按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计算,或按出口国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计算。
(2)进口国只有在倾销产品对其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威胁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3)为了抵制倾销,进口国可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4)反倾销税不能用作行政保护的一种手段。关贸总协定在东京回合多边会议中通过了《修正反倾销法规》,该法规托上述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并作了必要的补充。
现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基本上根据总协定规定和这个法规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也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其内容是:凡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