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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小汽车税目

来源: 编辑: 2003/12/19 13:43:32 字体:
    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小汽车产品的具体品目。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3)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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