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负责税收征管的机构是香港税务局。该局现有人员3000余人,设局长2名,实行局长负责制,涉税文件均以局长名义发布。设副局长2名,分别负责技术和行政事务。局内设局长直辖科、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和总务行政科。局长直辖科下设上诉组、税务秘书组、内部稽查组、慈善捐款及退休计划组和表格组。第一科负责利得税事宜,下设法团组、合伙组、财务机构组、复查及临时档案组、物业买卖、股票买卖及货物寄销组、特别职务组、中央处理组和总务组。第二科负责个别人士评税,下设评税组、特别任务组、物业税组、计划及监察组、临时档案及复查组、中央处理组和总务组。第三组负责征税及其他事宜,下设商业登记署、追讨欠税组、收税管理组、九龙及荃湾分局、遗产税署、督察组、印花税署和总务组(邮件处理中心)。第四科负责调查,下设调查组、支援组和总务组。总务行政科下设实地审核组。电脑组、培训组、咨询中心和部门行政处。香港税法财政司提交立法机关制定并解释,税务局负责执行税法,但其可向财政司提出关于税法的建议。税务局执法时独立行使职权,任何部门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