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是:房屋、建筑物;在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
(2)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自然属性和耐用程度,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为三类,相应规定其最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和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火车的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的配套设施;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所说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上述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使用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使用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