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法人股东分配利润,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成立至今一直未向境外法人股东分配利润,今年准备分配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境外法人股东分配利润,属于2008年之前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境外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境外法人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