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税法限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即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纳税人通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