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记账凭证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经济业务或同类经济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倍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经济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