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税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9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邮件地址:sxswfgc@126.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39号陕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710068),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9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执法依据。
三、《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
四、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x月x日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不满25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较轻 |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满25万元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首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每次处20元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每次处50元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 | ||||
严重 |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60个月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 ||||||
1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纳税人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罚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的罚款。 | |
一般 | 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纳税人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 12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的罚款。 | ||||
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 严重 |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 | 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 17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超过10%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2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超过10%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2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 | 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 |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 严重 |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25万元以上,或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较轻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并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 |
一般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 ||||
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上的。 | 处骗取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 |||||
21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实施威胁手段,但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并主动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 2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缴纳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3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能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但是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绝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恶意阻止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等严重情形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4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3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 25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发票管理类 | 26 | 非法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10份以上不满50份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发票管理类 | 28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9 | 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发票管理类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1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2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3 | 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发票管理类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5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凭证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者凭证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凭证金额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6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五、发票管理类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凭证金额不满5万元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者凭证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凭证金额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发票管理类 | 39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涉及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0份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及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 | 丢失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丢失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丢失定额发票,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 按票面累计金额的1%进行处罚,不足20元的,按20元处罚,最高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丢失其他发票不满100份,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 每份处2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丢失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且不属于轻微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丢失其他发票500份以上且不属于轻微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1 | 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的;或擅自损毁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 | 定额发票按票面累计金额的3%进行处罚,不足50元的,按50元处罚,最高处3万元罚款;其他发票每份处2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擅自损毁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发票管理类 | 严重 | 擅自损毁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2 |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不满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1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严重 |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五、发票管理类 | 44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较轻 |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不满10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其他发票数量1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及定额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或其他发票数量10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5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30%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或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25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六、票证管理类 | 46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六、票证管理类 | 一般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纳税担保类 | 48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累计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9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不满5万元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满5万元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七、纳税担保类 | 严重 |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2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八、税务检查类 | 5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的。 | 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八、税务检查类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超过3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解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制发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原《公告》”)。实施两年多来,原《公告》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统一税务执法尺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统筹加以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发布两批“首违不罚”清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亦对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今年5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许多市场主体十分困难”,并就稳经济一揽子措施进一步进行部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切实提升各级税务机关精确执法能力水平,以实际行动服务“六稳”“六保”,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原《公告》进行全面审视、规范提升。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积极借鉴兄弟省市执法实践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公告》。
二、整体思路
(一)优化基准结构体例。将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分列设置,使体例更清晰,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执行。
(二)充分尊重执法实践。在处罚基准的设置方面,充分考虑分级分类管理需要。一方面,对经常发生、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设置为定额处罚,体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对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设置为幅度处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执法机关裁量空间,由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落实合理行政要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党中央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对经常发生、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整体降低处罚幅度。同时,充分考虑个人和单位的负担能力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处罚标准。
以第9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例,某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第2次未申报的违法行为,如果按原《公告》规定,纳税人在限改期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按新公告,仅对该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又如,某企业因连续3个月未按期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的,如果按照原《公告》规定,需要处罚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新《公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不满60个月的,按未申报次数×每次50元进行处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60个月以上的,才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分项细化规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形成8大类53个具体处罚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8项、纳税申报管理3项、凭证账簿管理5项、税款征收管理9项、发票管理20项、票证管理2项、纳税担保3项、税务检查3项。
(二)落实“首违不罚”规定。在部分吸收原《公告》“首违不罚”事项基础上,严格落实税务总局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报告银行账号、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等25个事项设定了“首违不罚”。同时,进一步明确“首次发生”的时限,明确“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置“定额+幅度”处罚基准。根据执法实践,对37个处罚事项设置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基准。对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采取“定额”处罚,对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采取“定额”或“幅度”处罚,对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采取“幅度”处罚。如,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充分考虑征管实际,设定了3个处罚基准: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不属于轻微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每次处20元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每次处50元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60个月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陕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