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收入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对称。在历史上关税产生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宫廷享受。在交通孔道、关卡、桥梁等处,对往来客商征收关税,就构成了既方便又充裕的税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后,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利用关税作为保护手段,才出现了保护关税。但财政关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17世纪末,欧洲各国的关税收入多占其财政收入的80%以上。美国建国之初,关税是其最主要的财源,1902年关税收入还占其政府税收总额的47.4%。目前,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以直接税为主,财政关税已很少使用。但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经济不发达,直接税源有限,关税在国家收入中仍占很大比重。因此,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削减给予了一些例外的照顾。征收关税必然同时产生财政收入与保护的双重作用。因此,财政关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进口数量大、消费量大、税负力强的商品,而且应该是本国非生活必需品或非生产必需品,以便既有稳定的税源,又不致影响国内生产和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