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阶段性缓缴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有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编辑推荐: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有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编辑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