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一般营业税。对营业行为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特种营业税的对称。中国营业税起源甚早,如西周的关市之征中的市税、明代的门摊与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皆属于营业税性质。普通营业税是指1931年2月国民政府开征的营业税。1927年,国民政府开始整理财政,裁撤厘金,兴办全国统一征收的营业税。因营业税列为地方税,各省自行制定办法,税负轻重不一。1942年9月,营业税法经第一次修正,取消以纯益额为课税标准,并缩小税率差距。1942年,实行战时财政政策,第二次修正税法,将营业税归入国家财政系统,统一各省征税办法。1942年7月颁布的营业税法规定;课税范围包括买卖业、运输业、堆栈业、租赁业、旅宿业、娱乐业、保险业、修理业、代理业、信托业等28个行业。税率分为四类:第一类以营业总收人额为课征标准,税率为1%~3%;第二类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税率为2%~4%;第三类牙行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6%;第四类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征收4%。营业税征收采用申报查定法,住商按月或按季征收,行商按次征收。1946年8月,营业税法再行修正,1947年以后划归地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