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在限定日期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缴纳应纳税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其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文所称赔偿责任,是指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可有效防范和制约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保障其应纳税额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