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一般指以下4个方面:
(1)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税收负担上有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同样经营活动的企业。
(3)支付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在确定、计算本国企业利润时,对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应与在相同条件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看待,都应作为费用进行扣除,以保证不因支付对象居民身份不同而给予差别待遇。
(4)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不能因本国某个企业的资本为对方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或控制,而给予比本国其他企业不同或更重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
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税种范围,在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均提出应包括各种税,但有些国家认为只应包括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