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理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税收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弟,散见于其所著《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两书中,他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其后,德国学派攸士和意大利财政学者费里亦作出了相应阐述。如攸士第在财政学中提出了税收的六条原则,即赋税必须自愿缴纳;不应迫害工商业,也不应不正当地限制人民的自由;赋税课征时必须公平、平等;赋税必须明确、不易逃避;赋税的费用不应过高;应以方便和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缴纳。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如以系统阐述的却是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其著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制建立的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约。这在税收原则建设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8世纪末期,法国的西蒙·西斯蒙第进一步阐发了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并补充税收应以收入的对象;把收入从总产品中分离出来;对维持生计的费用不应征税和不能因纳税而使财富逃到国外等。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创始人瓦格纳进一步将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四大项。这四大项具体可以表现为九条原则,即充分原则、弹性原则、慎选税源原则、慎选税种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亦称“四项九原则”。
当代西方税收原则通常从税收的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个方面来立论,并据此提出了当代西方税收的三项最高原则:
一是效率原则。税收要促进经济有效运转和税务行政要讲究效率。其具体可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前者强调税收要尽可能地保持中性,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和扭曲;后者要求在税务行政方面,尽可能降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二公平原则,即税收要公正对待所有纳税人。它具体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含义。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三是机能财政原则,亦称“稳定经济原则”。税收要成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引导和保持充分就业与稳定物价水平。当经济近于或正处于充分就业和正经历通货膨胀时,可增加税率,以减轻通货膨胀压力;当经济经历着产量下降和失业增高时,可削减税率,以抑制经济衰退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