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之一,指在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以国民经济和全体国怕负担标准。既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使税负而伤及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一种税制。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