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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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纾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面加快恢复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多措并举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
1.鼓励市(区)、县(市、区)将餐饮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人群,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业经营主体在防疫方面的支出给予支持,2022年原则不低于50%比例补贴支持。(各市区政府负责)
2.积极引导餐饮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服务、推广、佣金等方面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被确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阶段性定向优惠。(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指导餐饮行业社会组织、餐饮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营销赋能培训,鼓励餐饮网络平台制定阶段性让利措施,对充分应用网络平台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定向流量扶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有房产减租举措,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房屋的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它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度减免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为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积极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统计符合条件餐饮业经营主体清单和用电量,打包参与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力争成交电价在原目录基础上下浮。(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业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我省餐饮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餐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餐饮类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留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
1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餐饮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我省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餐饮业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14.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餐饮业经营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务。(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施策创新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15.鼓励餐饮企业入驻“秦信融”平台,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发挥平台融资增信功能,逐步将餐饮业经营主体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拓宽餐饮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运用力度,强化信贷支持;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创新应收账款、保单质押等融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餐饮业融资增信支持,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各市(区)出台餐饮业经营主体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制定餐饮业普惠型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推动餐饮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挖潜增效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
20.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持续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客观对待困难挑战,坚持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探索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经营模式。(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连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动“中央厨房+”经营模式。(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数字化转型、餐饮聚集区改造提升、特色美食品牌打造、菜系挖掘传承等方面倾斜,引导餐饮经营主体智能化改造,推动餐饮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跨界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大力发展餐饮绿色消费,聚焦食品原料、加工操作、环境卫生、包材选用、打包配送过程等环节,规范指导经营行为,全过程推行绿色发展理念。(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24.扩大餐饮消费券发放范围,依托主流餐饮网络平台,拓展支付宝、微信、抖音等网络新社交平台促消费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让利活动,提高政策覆盖面、公众知晓度和应用核销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利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库)打通政企信息服务通道,实现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消费券、免费核算抵扣电子券等宣传全覆盖和“点对点”信息推送。(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通过落实品牌连锁企业主体责任,实行连锁总部统一办理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报备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型模式。(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共享市场主体数据信息,通过省数据共享平台向商务等13部门推送全省餐饮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助力部门依职分析数据,精准施策。(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各市(区)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影响通行、落实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餐饮业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对餐饮聚集区、开放空间、沿街餐饮消费等场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各市(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餐饮促消费活动,全面提升餐饮发展信心,激发餐饮消费活力。(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鼓励各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密切协同强化政策落实组织保障
31.各市(区)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出台实施细则,加强统筹谋划,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形势分析,强化政策储备,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32.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跟进解读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33.各有关餐饮行业商(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反馈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解难、为行业服务,指导餐饮业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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