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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综合所得税

来源: 编辑: 2004/03/03 17:12:56 字体:
    中国台湾对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净所得课征的税收。按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凡有台湾来源所得的个人,不论其国籍与居住地,均应就其台湾来源所得缴纳综合所得税。

    单身者或夫妻所得采取合并计算税额者,其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全年综合所得总额-免税额-扣除额=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全年综合所得净额×税率-累进差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投资抵减税额-申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扣缴税额=结算申报应纳或应退税额。

     个人的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9项各类所得合并计算:营利所得,包括公司股东所分配的股利、合作社社员所分配的盈余、合伙组织营利事业的合伙人每年度应分配的盈余、独资资本主每年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的盈余及个人一时贸易的盈余;执行业务所得,包括执行业务及演技收入,减除各项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薪资所得,包括军、公、教、警。公私事业兼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的所得;利息所得,包括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贷出款等利息的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包括财产出租的租金所得,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与渔、牧、林、矿的所得;财产交易所得,包括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所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下列所得免税:现役军人的薪饷;托儿所、幼稚园、国民中小学、私立小学及初中的教职员薪资;伤害或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及按“国家赔偿法”取得的赔偿金;公、教、军、警人员、劳工、残废者及无谋生能力者的抚恤金、养老金、退休金、资遣费、赡养费;公、教、军、警人员及劳工,所领政府发给的特支费、实物配给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贴;依法规定具有强制性质储蓄存款的利息;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给付;因继承、遗赠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取自营利事业赠与的财产除外);个人稿费、版税、作曲及讲演钟点费等的收入,但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新台币18万元为限。纳税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的抚养亲属免税额,可选择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进行减除,还可减除特别扣除额。标准扣除额也采用物价指数连动法计算调整,1996年度个人扣除4.2万元,有配偶者扣除6.3万元。列举扣除额包括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屋借款利息、选举捐赠或意选经贸。特别扣除额包括财产交易损失、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残障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税法规定了列举扣除及特别扣除的限定条件或最高限额。综合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课税级距的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10%以上时,由“财政部”按上涨程度计算调整后公告。1996年度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表。综合所得税的稽征程序包括扣缴和结算申报及自缴。各类所得的扣缴,由各该所得的给付人(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规定的扣缴率扣取税款,并由扣缴义务人于规定期限内向国库缴清。结算申报由纳税人于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31日止,填具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并按规定标准核定减免税额、扣除额等。其结算应纳税额,可利用存款账户(填写缴税取款委托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申报时应检附扣缴凭单、自缴税款缴款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课税级距                     税率         累进差额
 
    330000元以下                  6%             0
 
    330000元至890000元           13%           23100
 
    890000元至1780000元          21%           94300
 
    1780000元至3340000元         30%          254500
 
    3340000元以上                40%          58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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