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精细化个税改革新思路
纵观《办法》全文,有多个地方颇具新意,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个亮点是个税征管由“粗放型”管理开始向“精细化”管理方向转变。
《办法》提出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一户式”的管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改革思路。当前个税主要通过单位代扣代缴,并没有建立个人税务档案,导致很多工资以外的应税收入没有征税,尤其是部分高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往往很少,导致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实现“一户式”管理之后,纳税人多处分解收入、漏报少报收入的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为了保证“一户式”能够落实,《办法》专门规定了“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单位和个人“双向申报”制度。通过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每个员工的信息和员工个人申报信息之间的比较和对照,可以较容易地发现申报中的漏洞。
《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全员全额管理”的概念。虽然目前在我国相当部分人群的收入通过现金方式实现,真正的“全员全额管理”还不可能马上实现,但是这一概念的提出,表明了税务当局把“精细化”管理进行到底的一种决心。
为了使个税征收更具操作性,《办法》从操作层面对高收入者进行了明确。金融、房地产、高等院校、外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的高收入人员被明确纳入范围之内,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者,以及临时来华演出人员也被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办法》还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如此细致的规定出现在国税总局的文件中,确实罕见。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上反响比较大的“歌星逃税”现象已经得到税务当局的重视。
笔者颇为认同的一点是,“知名度较高”成为选择重点纳税人的标准之一。通过重点监控“知名人士”,可以促进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这一点在“刘晓庆税案”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然,“知名度较高”是个比较模糊的标准,实际操作中不太好掌握。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化建设对完善个税征管体系的重要性。相对完善和成熟的个税征管系统为进一步进行个税改革提供了必要条件,比如对企业年金实行国外流行的EET式的税收优惠等。
“精细化”的方向虽然是正确的,但是实施“精细化”管理无疑会加大征税成本。额外的征税成本能够带来多大的税收收入增加呢?从这个角度讲,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下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个税起征点提高了,税务机关才能集中精力对高收入阶层实行“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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