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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无论事前、事中、事后的税收筹划,都应是超前的。目前,人们仅从时间上考虑税收筹划的超前性。其实,税收筹划的超前性还包括三个方面:
及早预见法规调整方向
有些成功的筹划,需要在现有法规限制的范围内寻找筹划空间。比如,要为企业筹划一个年终红利分配方案,就应该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理念,确定分配关系,适当考虑员工劳动分红,尤其要考虑人力资本的收益问题。如果囿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不出资不受益”分配理念的限制,只考虑股东利益,不考虑人力资本收益,这样的分配方案不是最优的。
税收筹划要及早预见法规调整方向,根本原因在于现实经济的活跃性、超前性与法律稳定性、滞后性的矛盾。税收筹划的超前性,决定了税收筹划是一个高风险的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把握程序上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风险。
提前用法律规范管理制度
在中国企业的管理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感色彩,企业成为员工情感交流的重要场所,随之产生了友情化的哥们儿式企业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迫使税收筹划过多考虑当事人的情感理念,而忽视引入法制化的制度理念。正确的做法是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处理涉税诉讼、行政复议业务时,既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感理念,又要按法律程序办事。商讨问题时提前考虑法律规范,然后再考虑情感因素,这样便于沟通,促成双方妥协;在程序上提前考虑法律因素,以防范风险。这种要求明显体现在为涉外企业服务上,要注意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不能纯粹用我们的价值理念去判定对方行为的合理性。
运作上要有预见性运作上超前,要求税收筹划中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妥善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摆脱固有理念的约束,用新的“情、理、法”理念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
实现产权清晰是企业改革的一个老问题,但是,很多企业的产权至今仍不清晰。所以,在处理产权问题时,操作上必须有预见性,而从产权清晰标准来看,要预见到民营企业的产权在现实中保护不够充分。
面对这种情况,对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从“情”和“理”上考虑,对民营企业中存在的一些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予以理解,更要从法律要求的角度,对民营企业的“土制度”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以防范涉税风险,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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