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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税收政策问题

来源: 编辑: 2005/09/08 14:41:20 字体:
  2003年6月27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九个省市为综合性试点地区,35家新闻出版、公益性文化事业、文艺创作演出、文化企业单位具体承担试点任务。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经启动,便成为全国文化界乃至各界关注的焦点。

  文化建设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强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民族精神,提高人的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作用,文化建设要有新突破,要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文化发展观。然而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弊端,束缚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思路,摸索经验,全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中央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取得了极大的成绩。各试点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实践,勇于探索,整个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态势很好,有新的突破,取得了明显成效。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最重的是新闻出版,出版更成为改革的突破口。有7家出版单位作为试点,其中5家(中国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广东出版集团、辽宁出版集团、吉林出版集团)实行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按照当时的试点单位改革的意见,集团里面意识形态性强的保留其事业体制,科技、美术等单位从事业转制为企业;还有2家(科学出版集团、邮电出版集团)则转制为企业。不到一年,国务院在有关的批复中,决定把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经营,财政部监督和指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企业登记,作为一个企业主体,自主经营,依法经营。除了人民出版社、民族出版社等个别剥离出来作为事业单位保留下来外,其他大多数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改革有了整体性的新突破。通过试点改革的思路越来越明确,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一二三四”。一是坚持一个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转动“两个轮子”: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三是认清“三个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两个要求”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效益”相统一;“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相统一。四是抓住四个关键:重塑文化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这就是进展,而且是突破性的进展。从配套政策看,针对试点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即《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具体涉及财政税收、投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授权经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法人登记10个方面,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政策性保障。

  文件表明,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要尽力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可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在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行政企分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两个文件。在这两个文件中,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问题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问题,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所谓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文件指出此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其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时,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继续执行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目前,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共有十八类,它们分别是:

  l.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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