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行税制的理由与对策
1.我国现行税制基本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税制框架的延续。当时的经济背景是高通货膨胀和市场需求过旺,所以税制设计也有“冷却”过热经济的目的。但今非昔比,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通货膨胀变成了通货紧缩,需求过旺也变成了需求不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政策理所当然地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这些年,我们在扩大消费、投资需求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和措施,但总体来看,税收政策与制度的调整及税制结构的优化还远未到位,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2.WTO涉及税收方面的规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要求、国民待遇要求、反补贴要求、统一性要求、透明度要求等,在这方面,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存在许多不符合或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3.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调整税制,主要方向是全面减税,如果中国违背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不对税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不对税负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那么,近期或未来一段时期究竟如何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呢?我认为,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税种结构的优化,既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增大非流转税收的份额;二是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的优化,要建立合理、科学的地方税体系,保证地方财力。
税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增值税制度:一是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近期可考虑解决机器设备的扣税问题。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纳入增值税范围。三是取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减少征管漏洞。
2.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对轮胎、酒精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提高小汽车、摩托车、烟、酒、高档化妆品的税率,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税率降低为26%左右,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从过去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严格控制财政性、个案性政策的减免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改变目前按应纳税所得适用低税率的办法(因为中小企业与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无必然联系),以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如雇员人数、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标准,来确定适用低税率的中小企业。此外,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细化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以适应税收的潜在竞争。
二是稳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的改革,涉及各级政府间利益的调整,关系重大。为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所得税分享的比例不宜频繁调整。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实际执行情况看,各省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保持了良好的增长趋势,中央财政已经集中了相当的财力。2003年分享比例改为“六四”后,中央集中的财力将进一步增加,基本实现了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初衷。由于所得税是地方财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如进一步减少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将在一定程度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在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科技、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投入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增支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主体财源的不断削弱,将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因此,从保证体制的稳定性和地方政府公共事务保障能力考虑,应稳定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2003年实行的“六四”分享,以后不宜再进行调整。
4.改革个人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征税范围,除税法规定的免税外,个人全部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调整税率和减少级距,宜实行5级或6级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5.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建立一个统一、规范、高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同时,为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分担,个体劳动者等由自己负担,计税依据为工资、薪金所得,保持现有的负担水平。
6.开征遗产赠与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费。通过征收遗产与赠与税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预期,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税收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刺激消费需求。
7.我国加入WTO会引起税源的变化,因此,应针对新税源设立新税种,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例如,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国某些产业,对外国的倾销商品、补贴商品,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是符合WTO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引入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贸易限制机制。
(作者:夏杰长 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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