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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强制性税务行政执法措施

来源: 编辑: 2002/11/19 17:43:35 字体:
  新《税收征管法》所涉及的强制性措施有三种:一是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二是强制执行措施,即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三是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即直接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扣缴税款,或者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如何正确运用这三种措施,首先要正确理解、区分、把握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内容。

  三个条款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适用的对象不同,即纳税义务主体不同;二是所涉及的标的物不同;三是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四是所运用的具体手段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都是税收强制性措施。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的只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便可促使纳税人缴清税款;有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纳税义务,还需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才能促使纳税人缴清税款,这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是两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两者之间有时间间隔,是分开进行的;有的直接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促使纳税人缴清税款和滞纳金,这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是连续进行的,是一种执法行为。从执法刚性上讲,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优于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优于核定、催缴、责令限期改正或缴纳等一般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正确区分、准确把握以上三个条款的真正内涵,才能正确行使不同的税务强制性执法手段,才能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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