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制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在资源开采环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在理顺资源体系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效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整合现有税费,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以及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适时开征燃油税,对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垃圾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
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秸秆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雨水的回收利用等,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允许超额抵扣进项税额,对治理污染开支巨大的企业适当给予所得税减免,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在社会消费环节,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改革现行消费税制,大力倡导绿色消费。适当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征收较低的消费税,从而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健康性的消费和绿色消费。
上一篇:对股息红利个税政策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