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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筹划的形成机制与实现手段

来源: 编辑: 2005/11/14 08:54:37  字体:

  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与对策。税收筹划的实质是节税,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不仅不违反税法条文、会计准则等的规定,而且应符合立法意图。国家在制订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往往对企业的节税行为有所预期,并希望通过企业的节税行为引导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收入的合理分配。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为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显然,以下两种情况不应属于我们研究的税收筹划:

  (1)通过违法、违规来减轻税负的行为,如偷逃税款。

  (2)虽不违法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减税行为,如合法避税。

  研究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

  (1)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企业减税行为的认识更加全面和丰富。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足。

  (2)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合理、准确地解释和预测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更科学地设计税收的立法意图,有助于税制的不断健全。

  一、形成机制分析

  一般认为,行为由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的。我们分析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形成机制,同样要从行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界环境刺激两方面着手,即具体分析企业产生税收筹划行为的动机及外界环境的影响因素。

  (一)动机分析我国目前的企业负担包括税收负担和收费负担两部分。“税”与“费”虽然共同构成企业负担,但两者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从性质上讲,税收具有“公共”服务付费性质,收费具有“个人”服务付费性质;从征收对象上讲,税收向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普遍征收,收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受益者,只有享受了某此特定服务,才必须缴费,具有受益与支出的直接对应性;从用途上讲,税收是政府的集中性收入,不具有特定的用途,收费由于事出有因,因而各项收费具有特定用途。由于税费的上述差别及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往往更愿意支付与享受特定服务有关的费用,或者觉得收费相对无法避免。在这种费硬税软、先费后税的情形下,企业减轻负担的工作重点往往是设法减轻税负。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字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在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我国政府部门对企业税收计征依据及计征比例的明确规定,实际上隐含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在这一契约中,企业管理人员是代理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企业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如仅凭利润征收所得税及各地区税率存在差异等)进行减税的动机。然而,企业减轻税负的行为动机最终能否体现为税收筹划行为,则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

  (二)环境分析

  (1)税法、准则的执行情况。税法、准则的执行情况对企业的减税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税法、法规、准则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则企业就不会再费尽心思采取税收筹划行为,或者此时的税收筹划行为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反之,如果税法、法规、准则得到有效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惩戒,则企业就有了更多的税收筹划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纳税意识。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税收筹划。如果纳税人纳税意识低下,纳税人往往会采取公然违法税收条文的偷逃税行为。只有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出现符合税法条文与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此时,纳税人按照立法意图、有意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融资及其它财务管理活动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3)财政的不公平程度。纳税人所感受到的财政不公平程度、财政支出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其自觉纳税的愿望,进而影响其进行税收筹划的积极性。政府支出合理,尽可能将税收收入用到“刀刃上”上,提高纳税人的财政公平感,有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并推动企业主要通过符合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来减轻税负。

  (4)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是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保障机制,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其采取税收筹划行为的能力。例如:总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由于受总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的制约,其经营决策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应地,子公司采取税收筹划的能力明显低于总公司及其它经营决策权较大的企业。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权,才具有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而经营决策权越大,税收筹划能力也越强。

  (5)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如果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定得十分具体、明确,而且执法保障有力,则采取税收筹划的余地就相对小。而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留有很多选择的机会,则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6)会计人员的立场。符合税法条文及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税收筹划的目标能否实现,从事技术操作的会计人员的立场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关于会计人员的立场,理论上仍然存在着国家立场和企业立场的争论。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会计的立场是由其所面对的具体经济环境,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会计的立场将直接影响到税收筹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显然,会计的企业立场更容易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会计人员主要采取企业立场,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实现手段分析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努力使税负减少,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各行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率。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明显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的优惠;又如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方向。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往往给企业提供了方法选择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即使会计准则规定得相当明确,企业也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常常在初期阶段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一旦税收优惠期满,开始全额上交所得税,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3)利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例如,如果企业想少计当期利润,以减轻当期所得税负担,则往往可以进行以下调控,将本可在本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下期实现,将本可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加快坏账损失的处理及固定资产清理的速度;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当然,采用这些手段的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4)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①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到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②合营企业;③联营企业;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⑤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基础上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成交(有时甚至是无偿的)。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移,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显然是一种税收筹划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具备预见性的特征,即企业税收筹划应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对自身的应税经济行为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因此,上述实现手段中,有关筹资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行为更能体现税收筹划的这一特征,而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比较容易变形为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的不合法控制,例如根据税前利润情况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此时的减税行为其实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往往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税负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

  三、结论与启示

  1.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行为,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

  2.引导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行为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途径,而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普及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在当前税法松弛、征管不力、处罚软化的税收分配秩序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利益,往往并不刻意区分多种减税形式的差异,致使偷逃税盛行,大大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完善、规范的税法与税制,带给纳税人逃避税的空间应大为缩小,而将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3.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与广度。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往往习惯于从政府理财即财政的角度与宏观调控的角度研究税收,而较少从企业理财即财务角度与微观企业行为的角度分析税收。随着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及理财环境的改善,税收筹划已逐步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动机、途径及行为影响的研究也应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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