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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来源: 编辑: 2003/07/30 10:05:28 字体: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曝光,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随着税务稽查由传统稽查向一级稽查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不平衡,税务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责职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就我们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而言,存在着以下八大误区:

  一、注重内查帐册,忽视外调取证。我们目前增值税的核算,集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外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惕性极高,稍有怀疑就抓住不放,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因稽查经费、交通工具等制约因素,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我们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据此而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不仅补税有时还要加以罚款,纳税人叫苦不迭,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值得怀疑。

  二、注重税收政策,忽视财会制度。由于我们的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特别是一些税务稽查业务技能稍逊一点的同志,因为财会知识掌握有限,只能凭借死记一些税收政策来应付稽查工作,每次查帐中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顶格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正确;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销货单位盖章等等。当然反映出上述问题并不错,只是说查帐的局限性大了一点、查帐的深度浅了一点。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属商业流通企业)入库外购货物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帐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借应缴税金—进项税金;贷应付帐款。货物发生销售并取得货款后,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商品销售收入、贷应缴税金—销项税金。一个阶段后,由于种种合理原因,上述应付帐款无法付出,故企业作帐务调整;借应付帐款;贷营业外收入。针对这样的情况,查帐人员以商业流通企业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金这一税收政策条文,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而企业则以帐务处理合理合法,该扣税的扣税,该缴税的缴税而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说法有争议。其实,这种问题,可以说是标准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对照政策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作补税处理有其道理。作为纳税人从财会制度的处理角度出发不认可补税也有其一定的道理。这就叫模棱两可。面对这种模棱两可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较多的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很少考虑纳税人在帐务处理上的合法性。

  三、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由于税收工作具有财政和调节的双重职能,这就决定了税务稽查工作作为税务机关征税的一种手段,总是将获取更多的查补收入作为己任。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但这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四、注重企业存在问题,忽视管理缺陷。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作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作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是其一;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是其二;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是其三;有资格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是其四。

  五、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六、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电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一直给予了较高的重视,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也基本做到了“举必查、查必果”。然而由于我们的税务稽查干部长年累月地面对面广量大的人民来信,心中也有了一个数,即具名的来信真实性较强,可靠性较大,匿名来信的真实与可靠性要稍逊色一点。因此在对待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上,税务稽查干部在心理上有明显的不同。综观近年来查处举报案件的实际结果应该承认,一些大案要案也并非全由具名举报而查实,相反匿名举报后经税务稽查干部认真细致的检查而最终揭露的偷税大案也不在少数。这其中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目前在涉税方面的法制意识尚不理想,现实生活中因举报他人偷税而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屡有发生,客观上造成相当部分举报人还不敢也不愿意公开进行具名举报。

  七、注重集体审理,忽视个人责任。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内部四分离本是一件好事,推行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对依法治税也确有好处。现在的问题是一味地强调集体审理,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从开始查处到结案的时间被拉长了许多,二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查帐过程中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一味查死帐的现象屡屡发生,三是具体从事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人员的作用无意之中被削弱了。从以往经过集体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结果看,集体审理也未必就十全十美,特别是税务行政的处罚率,很难说得以提高。

  八、注重检查结果,忽视执行入库。随着税务稽查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内部实行了四分离。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不少偷逃国家税款的大案要案,同时给稽查执行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不谈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就是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一走了之”、“关闭注销”的方法,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大理想。即使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理想。

  针对上述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误区,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地把税务稽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税务稽查真正行使起打击涉税犯罪的作用。具体来说,应着重抓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稽查目的,不断改进稽查方法对被查对象不论大小、重点户或非重点户,一律平等对待,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重要违法线索,要查深查透,力争查出一些利用虚开发票、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收等重大违法案件,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二、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要尽可能扩大涉税案件的曝光面。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努力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三、建立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等级能绩制度要系统学习会计知识、法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以及WTO规则,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

  四、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力争综合治理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征、管、查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做好稽查建议、反馈工作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稽查不仅是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从而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继续实行案件分级审理制度、大要案集体审理制度,着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偷逃税数额较大或偷税情节严重的纳税人,一定要依照法律从重、从快予以处罚,罚到他得不偿失,真正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目的,让纳税人逐渐意识到“只有纳税和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道理,不敢再打偷逃税的主意。

  七、注意稽查实体与稽查程序并举与纳税人打交道,必须按程序办理,执法要手续、证件齐全,尤其是对税务违法的证据收集证据要合法充分,一定要经得起推敲,绝对做到确凿无误,办成铁案,否则一旦打起官司就会败诉。要克服“人治”的不良习惯,不要总拿税法当“电筒”照纳税人,不照自己,税法是约束纳税人的法律,更是规范税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八、疏通举报渠道,兑现举报奖金,拓宽案源线索,进一步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要制定完善举报工作规程,建立起举报案件的批办制度、督办制度、反馈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登记、批办、转办、查办、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手段,在人工受理来电、来函和来访举报的同时,应设立举报电话语音信箱、互联网电子信箱等先进快捷的举报受理方式,提高举报受理的工作效率。对受理的每一起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兑现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对涉税案件的举报热情。税务机关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在兑现奖励时,建议按举报人提供的账号汇入奖金。加大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和熟悉国税部门举报工作的内容范畴,便于纳税人举报案件具有针对性。

  总之,只要我们始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方针,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一方面把税务违法分子揭露出来,另一方面把该补的税款如数的追缴进来,使我们的工作对国家的税收收入起到保障作用,对税收秩序起到维护作用,对全民的依法纳税起到促进作用,对国家税法的全面实施起到保证作用,真正体现税务稽查工作在现代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

  (作者:董卫斌 施东 江苏省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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