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供给结构调整中,如何提高地方政府兴建低价房的积极性是一个很关键的突破点。按照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每个地区每年都应该有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但是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经济适用房的供给量一路衰退,1996年全国经济适用房的比重是16.6%,到2001年降为11.3%,2002年锐减至6.1%,2004年则不到5%.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从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手中一直没有培育出优良的大宗税种,而按现行的土地税收政策,在出让土地时,各种税收是一次性缴纳的,于是“卖地”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某些城市中,“卖地钱”几乎是市政道路建设、公共设施改造以及多项公共支出的惟一依靠。如果把住宅建设定位为“中低价”房,那么开发商用地时必须拿到价格较低或者免地价的地,这显然是不利于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因此要培养除“卖地”以外的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大宗税种,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地方兴建低价房,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可以顺应这一要求。
与现行的土地税收政策相比较,物业税将征税环节从开发环节后置到使用环节,在房产保有期间每年征收。对于开发商来说,地价下跌,成本下降,风险控制更方便;对老百姓来说,实施物业税后,房价可能下跌,这会使买房的门槛降低,有利于老百姓买房;而对政府来说,征收物业税,能让地方政府有长期稳定税收。拥有住房的人越多,越有利于增加政府的收入,而只有多兴建中低价房才能让更多的人买得起房,这就会激励地方政府积极调整住房供给结构,改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给,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