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对纳税人而言,税收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金钱的给付,利益的流出。因此,“债务关系说”揭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属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理论基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追逐利润最大化,而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支出是纳税人的一种净支出,与其利益互为消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纳税人必须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人理想选择之一。因此,市场经济的土壤培植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不仅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而且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递延税款进行筹资,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经营规模,获得间接利益,从而积蓄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
因差异性导致的可变性而带来的可行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同时又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税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现阶段,人们的纳税意识还不强,纳税行为主要靠税收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税收制度的订立不可能考虑周全、完美,在实践中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出现“漏洞”与“缺陷”。避税就是利用税收法律上模糊或空白地带,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投机取巧。
任何一个制度,都是经验积累的产物,在形成过程中多有反复,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地否定和自我否定。因此,政府无论采取何种税收政策,当它作用于经济活动时,都不可能立马产生所期盼的效应,避税利用税法作用的滞后性,达到减税的目的。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的便利,减轻税收负担,更多的是在逃避纳税义务。对于税收筹划,有人认为就是“合理避税”,有的干脆就叫避税,其实不然。对于避税,多数国家认为是一种违背立法初衷的行为,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避税行为也会受到调查,查证后也要补税,甚至面临处罚。当前各色各样的避税,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据报载,2003年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制造亏损,进行避税。一年内使外资企业所得税流失了3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由此看来,避税歪曲了经济运行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如果说偷税是税收运作的劣质品,那么避税就是税收运作的残次品,只有税收筹划才是税收运作的合格产品,残次品只能通过修复或重制才能出厂。税收筹划不是避税,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内容。因此,税收筹划拒绝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是纳税人实现自我保护的必然选择。
税收筹划获得的利益是纳税人的应得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应得利益只有通过筹划才能实现。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等特征。避税是以“合法”手段,利用税法中漏洞、特例或其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具有投机、欺诈、悖理等特性。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态度严谨,方法科学,积极主动,诚信理性,依法而谋。避税一般心存侥幸,投机取巧,虚设条件,蓄意钻空, “劫”法而为。因此,税收筹划和避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的一样,结果一样,性质截然不同。
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通盘综合考虑,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中运行,这是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进行,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充分酝酿,这是其限制条件。税收筹划必须根据税收政策,利用比较分析法和会计方法,结合经营特点,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拓展经济规模、完善经营结构来实现。有人担心,鼓励宣扬税收筹划容易助长纳税人逃避纳税的歪风,影响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其实正当的税收筹划是依法诚信纳税的表现,有助于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但使纳税人“节约”税收,而且促进了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能涵养税源,这正是税收立法精神的体现。
因此,对于税收筹划多数国家不仅不反对,而且大力提倡。人们需要的是理性的、透明的税收筹划,即阳光下的节约税收,这样的税收运作是令人敬慕的,也是社会欢迎的。说到底,缴纳税收是我们无法回避、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形式上的避税只能是对国家利益的巧取豪夺。现在有人将合法收入称作阳光所得,如果说税收筹划所得是阳光所得,那么避税收入是“灰色”所得甚至“黑色”所得。人们不患财富占有不平,而患财富来历不明,这就是当今社会人们的财富观。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税收筹划,才能取得社会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