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信用浅析
税收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公平、公正。亚当。斯密早在两百多年前提出的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至今仍具经典意义。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与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矛盾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可能少地缴纳税款。
一、企业不诚信纳税的原因
欠税问题,是一个诚信问题。自由申报,是相信每个法人,因为再也没有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人;重点稽查,则意味着一旦因为申报不实,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等待他的就是严惩不怠。纳税人偷逃税的净收益等于其偷逃税的收入减去偷逃税的真实成本。当偷逃税的边际净收益为零时,纳税人的偷逃税净收益最大;当偷逃税的边际收入等于偷逃税的边际成本时,企业就没有偷逃税款的必要了。假定偷逃税的处罚成本是固定的,纳税人偷逃税被查获的可能性就主要决定于征管方的征管力度,所以纳税人偷逃税的边际成本主要决定于征管方。对于征管方来说,扣除征管成本的基础上,要依法征收到尽可能多的应征税款,这就使纳税人想尽办法达到少纳税目的与纳税筹划之间产生一种税收博弈,是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博弈双方都是风险中立的理性人,中央政府的效用目标是追求中央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地方政府的效用目标是采取一切手段追求地方政府收入的最大化。税务机关可以选择稽查、不稽查,纳税人可以选择诚信、不诚信纳税。
诚信是经营之根本,不诚信的企业很难留住老客户,更难发展新客户。
二、提高企业纳税信用信
用,是维系经济健康发展的纽带,是构建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础。加强税收信用建设,对于营造诚信的税收环境,推进“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05年1月1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正式开始实施,税务机关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及法人代表情况,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欠税公告》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逃税成本,因为连同企业和法人代表的信息一同公之于众,使失信者声名狼藉、寸步难行,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直接导致了更大的企业非物质损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失信成本。纳税人如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偷税、逃税、骗税,甚至抗税,得到的只能是眼前利益,失去的将是宝贵的诚信和良好的信誉,而失信毁誉的必然结果是自损。不仅企业将会在今后的生意中处处碰壁,作为企业主个人的信誉也会一落千丈。这就从舆论上给那些欠税者上了一道来自道德的紧箍咒。
大多数企业都会根据自身的性格特征情况权衡选择诚信纳税,但仍有一部分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做着不法的勾当。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都有限的前提下,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加强合作与沟通,更快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并将纳税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使失信者声名狼藉、寸步难行,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同时,避免法律规定权力弹性化和模糊化对税收自由裁量权,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增强执法刚性,杜绝“人情税”和“藏税于民”的现象,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为税收行政执法制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借鉴发达国家体制,注重道德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切实提升公民纳税诚信意识,意识到税收是为自己更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才能保证税收体制有效地运行。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起步,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更合理的税收体制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自觉纳税。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小家,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自觉向国家纳税,不做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 “逃票乘客”,有朝一日成为公民普遍具有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迷惑,做一个诚实而又正直的纳税人,自豪的喊出“我是纳税人”的光荣口号,那么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国家的兴旺富强必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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