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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与依法治税

来源: 编辑: 2003/01/07 11:14:30 字体:
  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是税收立法初步形成了体系,在实体法方面,按照新税制格局,将一些税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程序法方面,制定了《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税收立法突出行政法的特点,由于税法既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又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税收立法上,就有针对性地加大了税务行政立法的力度,相继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等税务规章,以适应修订或出台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法规。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税收立法层次低、效力不高,且以行政性法规为主;地方缺乏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忽视对税收立法的完善;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缺乏公众立法听证会程序。

  加强和完善税收法制

  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增强税收立法的体系化、程序化,建立高层次、富有权威性的立法机制。中央税、共享税及全国性的地方税税法以及《税收基本法》等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部分确定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国务院不能转授权。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也应只能由地方权力机关享有,不应由地方政府和财政税务部门立法。

  根据税收立法原则,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三位一体”的税收立法框架。首先,要尽快颁布《税收基本法》,全面规范税收工作,明确规定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管理权的划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等,使税收的整体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的立法,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设定税种,避免随意、临时开征税种的短期行为。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一方面要合理划分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税收权限,细化有关行政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提高税收法规的立法层次;另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在确保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给地方一定的弹性权力。另外,为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地方税收立法权滥用,需要对地方税收立法的程序、范围、原则作出限定,并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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