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两大不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12/16 18:19:25 字体:

虽然现在正在步入2019年的寒冬,但国家为广大企业送来了缕缕春风,最近先后在政府部门官网上公布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着“依法治税”大步迈进!这两个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呢?

一、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大不同

1. 增值税的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大家可以看出,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对“应税行为无合理商业目的”的规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增加了“价格明显偏高”,同时将“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修改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税行为价格高税务机关可以多征收增值税,为什么要增加价格明显偏高的规定,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控制呢?

先看看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定,规定如下: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包含两方面:

①减少、免除增值税税款;

②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应交增值税受销售价格和购入环节取得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因此,情况①和情况②,也应从购销两个环节考虑。站在销售方角度讲,当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会导致销售方减少增值税税款或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价格明显偏高,购买方可以多取得进项税额,从而实现减少、免除增值税税款,或实现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而且,销售方虽然因销售价格明显偏高而多缴了增值税,但是目前不少省市的当地政府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达到一定额度,给与财政奖励,即以财政奖励的方式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返还给企业一部分,且缴纳的增值税越多,财政奖励越多。最终,对销售方来说,没有多缴增值税,同时配合购买方少缴了增值税,从总体上来说,减少了财政收入,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因此,在营改增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制定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反避税条款增加了“限制价格明显偏高”的规定,避免财政损失。

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可以看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沿续了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反避税条款的表述更完善,堵住企业避税的多种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规定,应该大概率延续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2. 消费税的规定: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限定应税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对价格明显偏高不限制,也就是销售价格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是允许的,是不核定计税价格的。这一点大家要尤为注意,即企业销售的商品既缴纳增值税,同时又缴纳消费税,当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被税务机关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税务机关会核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做任何调整。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反避税条款增加了“数量明显偏低”,因此大家要注意,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明显偏低,企业将面临被税务 机关核定计税数量的税务风险。而《增值税征求意见稿》无此规定,原因无他,消费税计税依据含数量,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包括数量,所以增值税反避税条款无此规定。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反避税条款将“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修改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此表述与增值税的规定趋同,表述也更完善。那么,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定,应该于增值税的规定趋同。

二、国务院是否可以修改税率和减免税大不同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消费税征求意见稿》授权国务院根据宏观需要可以调整消费税税率;可以免征或减征消费税;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但是《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并无此规定,因此,增值税法立法通过后,国务院无权力调整增值税税率、免征或减征增值税。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