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征求意见 6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编750001;电子邮箱dingweip@foxmail.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X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为了确定我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且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在广泛的征求了基层单位、区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后,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宁夏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没有同类应对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