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知识汇总!
你知道金银首饰里还包含了哪些消费税的知识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首饰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规定,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出国人员免税商店免征的是关税,而并不是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销货凭据的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例题1
小陈将公司持有的一批成本为10000元的投资金币委托金店加工为3枚金戒指,作为公司优秀员工的奖励,向金店支付1130元加工费。请计算该笔业务的消费税。
该笔业务为带料加工业务,由于金店没有同类首饰,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0+1130/1.13)/(1-5%)×5%=578.95(元)
例题2
5月20日金店做活动,小李用自己一条旧金链子换了一条新金项链,新金项链售价11300元,旧金链子折价5650元,小李补了差价5650元,请计算该笔业务的消费税。
该笔业务为以旧换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1300-5650)/(1+13%)×5%=250(元)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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