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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政策研究

来源: 编辑: 2002/12/23 09:56:51 字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世界经济的各个层面,构成网络经济主要部分的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的变革。如果把人类的商务活动连续起来考察,就会发现现代商业实际上经历了3次伟大的革命:第一次是现代化大型商场的兴起,第二次是商业跨区域连锁经营体系的发展。第三次是电子商务经营方式的出现。尤其是第三次革命由于插上了高科技的翅膀,使商务活动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全世界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交易额为120亿美元,1998年为430亿美元,1999年为1450亿美元,预计到2000年底这一数字将接近4000亿美元。可以说,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挑战。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认真分析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积极探索和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框架。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

  (一)“无址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场”,即无“址”,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所在地多数情况是不一致的,而且该企业并没有在服务器所在地设立固定基地或有人员“出场”。按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中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尽管该企业事实上已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了应税交易活动,但仍无法确定异地服务器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对其征税缺乏法律依据。同样,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规定,类似地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的经营活动,也无法确定服务器所在地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对于劳务活动发生地问题,由于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为异地(异国)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供远程教育、咨询、设计等服务,而无需在异地设立固定基地或停留许多天,也使得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和“停留时间”的规定显得有些“尴尬”,确定劳务活动发生地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二)“无纸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活动是以“无纸化”操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企业通过网络与客户联系,利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账户、报表等均可以按电子形式编制。也可以轻易地进行修改,并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同时由于采取了电子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

  (三)“无形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实上已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一些产品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上电子信息的传递实现销售,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遇到了难题。首先是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无形产品),对现行的按照实物形态征税的制度提出挑战。最常见的方式是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定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其次,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情况,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或税务机关能够发现数字化产品的销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实的经营、转化数量或“字节”,无法按现行规定确定其征税对象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等,并据以征税。

  (四)“无界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主要是商品与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的贸易和劳务等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每次远程登录者的准确地点,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认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成为难题。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是根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实施征税,还是根据“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施征税,面临着更大的困难。有关国家或地区在电子商务形式下也迫切需要进行新的税收协调。

  二、适时确立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给税收工作带来的难题,各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目前,电子商务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讨论研究得比较深入。欧盟提出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征税的政策。其在2000年6月8日提出的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新方案中,征税对象是“以电子手段提供的艺术、文化、教育、娱乐、科学、体育等劳务,包括此项供应的辅助劳务,如各种形式的广播、录音、图像等;软件;数据处理服务,包括计算机服务,如网络设计,网主服务等;资料提供。”其主要目的是与美国等非欧盟供应商的电子市场竞争相抗衡。少数国家主要是美国基本上确定了对电子商务实行暂不征税的政策,如美国已决定2006年前在美国国内的电子商务领域实行免税区。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部分同志认为电子商务离我们还远,现在急于提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为时尚早。应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才进入以探索和大量推出电子商务项目为特征的时期。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尽管如此,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很快,相关的税收政策不应该消极等待和消极应对,只有而且必须超前研究,并相应提出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才是可取的思路。我认为,我国目前应确立鼓励、公平、技术和协调等4个方面的应对政策。

  (一)鼓励政策

  江泽民同志在1998年11月18日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我们拟定的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政策,特别是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尤其要注意鼓励问题。如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应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即使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制也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

  (二)公平政策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特别要注意不能对不同的商务形式造成税收歧视。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电子商务税收公平政策的基本取向应该是,使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

  (三)技术政策

  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以技术开发与应用为先导,实施智能化征管,是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四)协调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必须在总的原则框架下,主动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商,使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互相协调,有关措施互相配套。同时注意尊重国际税收惯例,主动参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协调。

  三、积极研究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框架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框架应主要从修改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开发智能软件、加快信息化进程、协调配套运作和推进素质教育等6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修改完善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电于商务的条款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税种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同时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二)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扩大税务登记范围,规定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主动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及时报送有关业务内容变动情况资料。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规定税务申报时间、事项等内容,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电子商务活动情况。

  2.制定物流监控管理办法。对经营者的进销存等情况通过开发使用税控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以及仓库等地还可以设置远程电子监控系统,以掌握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3.制定资金流监控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现金流量表,分析研究纳税人资金流动与物资流向的关系。

  (三)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组织技术力量集中攻关。基本要求是:能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自动计算税额,并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之中。智能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要求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智能征税软件。做到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 

  (四)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进程

  要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含量,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要加紧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建设,迅速增加税务系统“信息高速公路”总里程,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要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网上连接,形成开放型的税务信息化网络体系,早日实现我国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

  要加强与财政、金融、刘、汇、外贸、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海关、公安等部门或行业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行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电子商务的“四化”特征在国家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加上国家间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性协调显得尤为必要。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六)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配合“金税工程”建设,开展以“金税工程”业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研究全面推进税务系统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要着重抓好素质教育工作的两个面向:即面向高层次税务信息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培养,面向全系统公务员的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普及性培训。要提出适应信息社会化要求的税务人才素质标准,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所需要的,既精通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精通外语,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高级税务管理人才,为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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