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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新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1/02 17:28:35 字体:

2020年1月份实施新规

【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委会〔2019〕5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现将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印送)

◆税委会〔2019〕5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税委会公告〔2019〕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关税〔2019〕38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增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设备、材料基因设备等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可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会〔2019〕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财政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会〔2019〕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财会〔2019〕22 号: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 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财会〔2019〕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指导内部审计实践,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修订完成了《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在天津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18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湘税发〔201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企业,严禁在湖南省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自建电子发票平台企业,严禁使用自有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种类为两类,分别为: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云南省××企业电子发票;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事项的公告(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无纸化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住宅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实际监测或不能通过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纳税人,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14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项目房地产类型划分方法的公告(同一土地增值税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预征时应分别适用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琼税发〔201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1%,该预征率将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8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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