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将要实施的新规及办税提醒
为方便办税人员提前了解各税种的申报日期,中华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10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及将要实施的新规”,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以下为北京常用征期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注:以上为北京常用征期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仅供参考。
☆2018年10月份实施新规
【中央法规】
1、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税总函〔2018〕4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3、主席令13届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6、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7、海关总署公告[2018]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8、财税〔2018〕103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地方法规】
1、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5、穗人社规字[2018]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