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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经营模式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 编辑: 2005/11/11 15:43:09 字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南京外向型经济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为了解跨国公司在南京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经营管理模式,以及这些企业具体的运作模式对税收的影响,以期探寻更加有效的适应新的国际税收管理需求的管理对策,我们对部分跨国公司在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了调查。

  一、对南京市跨国公司总体运作情况的调查

  到2001年底,南京实际开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达到1667家,2001年入库两税和所得税达 34.93亿元,占南京国税收入的23.8%。其中,由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投资举办的企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选取了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在宁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可以对比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共28户,其中,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25户,投资总额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涉及制造、电子、通讯、建材、餐饮及商业流通等行业。外国投资者主要来自欧美、日本和韩国。调查的18户企业2001年入库税款18.35亿元,占全市涉外税收收入的 52.54%:

  (一)调查企业基本运作模式

  跨国公司在组织结构的安排方面总体上呈扁平化,这样可以减少管理层次,便于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这次在调查的28户企业中,中方控股企业只有1户,2户企业中外方持股比例相同,另25户外方绝对控股。由于大部分企业为外方控股,因而,企业实际运作模式就不可避免地纳入跨国公司内部运作系统。从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及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来看,企业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境内集团统一采购,统一定价,南京公司自行销售,并向境外支持特许权使用费。这类企业由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公司负责在中国的统一采购,采购的厂家、价格由中国投资公司决定,然后由厂家直接向南京公司供货,南京公司自行销售,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向境外总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这种模式下,南京公司所使用的商标都是由跨国公司统一提供,南京公司只负责加工销售。

  2、境外总公司提供技术,安排境外采购,境内成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南京公司只负责生产。这种模式的企业多为集团公司拥有专有技术,在技术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南京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技术,并按照要求生产产品。进口原材料多从境外关联公司采购,产品内销由专门的销售公司负责,南京公司须向境外总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外集团公司提供技术,境内投资公司负责销售定价,南京公司负责生产。此运作方式与第二种不同之处在于,没有专门的销售公司负责销售,但是南京公司没有产品定价权,在实质性问题上仍然由国内投资公司确定。企业所用的核心技术由境外总公司向南京公司提供,南京公司按照协议的标准向境外总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

  4、境外集团采购,南京公司生产,境内管理公司统一制定销售价格。原材料由境内集团供应给南京公司,南京公司负责生产,产品价格由集团统一制定,南京公司自行销售。如是商业流通企业,南京公司则只负责销售。在这种运作方式下,南京公司不向境外总公司支付任何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总公司只与中国境内的管理公司或供应公司发生往来。

  5、南京公司自行采购、生产,产品出口给境外关联方。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境外集团公司控制着企业产品的境外销售权,而不是像其他企业通过材料采购、技术使用、商标使用等方式从企业获取利益。

  (二)集团内关联交易情况分析

  1、材料采购。调查户中有12家涉及从境外关联方采购,7家涉及从境内关联方统一采购,大多数企业既涉及关联方又涉及非关联方的材料采购。采购价格由集团统一制订,南京公司更多的是被动接受价格,而不是独立采购。某公司1999年、2000年、 2001年分别从境外关联方采购材料达69729万元、 51855万元、21175万元。另有多家企业都实行由其中国境内的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统一与厂家订货,商讨价格,再由厂家直接向南京公司配送。

  2、产品销售。在调查的28户企业中,涉及出口业务的有10户,1999年总出口收入113682万元, 2000年为220230万元,2001年为229138万元,逐年增加。除了l户企业出口业务是非关联交易外,其余 9户都为关联交易。他们首先将产品按照集团内部转让价格出口给境外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在境外销售:在调查的企业中,出口企业只占35%,出口收入仅占销售收人的7%,说明跨国公司的产品销售对为国内消费者,彳也们看中的主要是中国国内市场而不是国际市场。

  3、提供劳务。主要集中在销售佣金和境内管理费收取方面。28家被调查企业2000年和2001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佣金和管理费超过5亿元,户均近 2000万元。其中,向关联方支付比例最高的是按照销售收入的12%支付。更有既向境外关联方销售产品又同时支付销售佣金的情况。在境内收取管理费的企业大多是在境内设产统一的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的跨国集团。

  4、知识产权费。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关联交易额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使用费,有15家企业涉及该项内容。有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有按照单台产品定额计提的,有按销售额和产品数量双重计提的。1999年跨国公司从28 户调查的企业提取知识产权使用费为123154万元,2000年为212215万元, 2001年为533348万元,都超过了被调查企业当年的利润总和。28户调查的企业外方资本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为60%,但外国投资者从南京公司的实际所得1999年为80%,2000年为81%,2001年为 93%,大大超过外方投资比例。

  二、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特点及对税收的影响

  调查中我们发现,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利润转移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转让定价的普遍性。在调查的28家企业中,都存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有些企业几乎每一种类型的交易都有,在公司管理权限分配中,只有2户是由中方控制,其余都是外方控制,说明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2、境内关联交易增加。集团内跨国关联交易已经司空见惯,东道国税务当局也将跨国利润转移作为反避税的重点,而在一国境内的关联交易往往不如境外交易那样得到 “重视”。但是,这次调查发现,在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统一采购材料、产品销售、支付管理费用、佣金和费用分摊已经越来越多,就销售佣金一项, 28户企业1999年支付 5382万元,2000年支付50471万元,2001年支付 55321万元。某公司将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集团的销售公司销售;另有六户企业在中国境内都有专门的销售公司负责中国境内的销售。

  3、有形货物交易向无形资产转移。技术、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额已经大大超过材料、产品交易额。28户企业1999年全部出口额为113682万元,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12215万元,2001年出口额为229138万元,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高达533348万元。这说明有形贸易的交易逐渐被无形贸易代替,知识和技术含量在交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给实施转让定价调查带来的难度越来越大。

  4、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进口材料、出口产品、技术转让、集团内劳务、融通资金、费用分摊等各种交易类型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一切服从集团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多种交易并存的情况下,将一种交易划分为货物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或者是其他形式变得越来越趋普遍,给税收管理带来的难度越来越大。

  5、资本弱化现象尚不明显。跨国公司少投入注册资本,通过关联方贷款使利息在税前利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资本弱化现象一方面使东道国税款外流,另一方面也使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目的减弱。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企业境外关联方贷款与外方投资额之比小于1:1,尚未达到资本弱化规定最严厉的美国标准:1.5:1.所以,这说明在我市跨国关联交易中资本弱化并不是主要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常通过增资扩股来控制企业。这次调查的28户企业,除独资的外,其余合资企业的中方均为国有企业,一旦外方提出增资扩股的要求,中方就得同比例增资,而对目前的许多国有企业来说,增资无疑是一件头痛之事,只好将原本控股比例让与外方,外方于是达到其控制企业的目的。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给我国经济和税收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和后果。首先,使利润在国与国之间不公正的分配,使国内公司获取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不仅使境内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扭曲,而且使国家税款流失。其次,境内利润转移,使地区之间税收收入与地方经济发展不相称,使发达地区更加发达,影响利润转出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如许多跨国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该地区,这样对其他地区税收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最后,在利润未转出国境的情况下的税款流失。因为我国对增值税尚未实行普遍征收,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因此,大多数涉及消费税的企业成立销售公司,以低价方式规避消费税。

  三、对跨国公司运作模式的管理对策和建议

  针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及集团运作模式,结合我国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一)完善反避税的立法,使反避税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晚,法律法规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加上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已势在必行,反避税立法也不例外。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举证义务,使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中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在反避税调查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纳税人掌握转让定价的全部信息,而税务机关只是能了解到关联交易一方的情况,具体的环节和细节并不清楚,只能依靠被调查对象提供,而被调查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少提供或不提供资料,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明确纳税人的反举证义务,迫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主动积极的配合。

  2、对避税处以罚款。目前,在我国理论界仍然存在避税合法和非法之争,但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已经相继在税法中设立了对避税进行处罚的条款,美国规定,可以对补税额处以最高40%的罚款,以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我国只是补税不罚款,这样使得纳税人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使他们认为避税风险小,不具有威慑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

  全国目前专职反避税人员只有330人左右,与避税企业数量相比,显得人员太少,人力不足。而专职反避税的机构也只在深圳、大连等地设立,其余地区只是设立一些部门而已,没有专门的机构,使得反避税工作无法得到保证。再者,在跨国公司中有专门的税务专家为其服务,他们有专业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全面的信息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精心的策划,而我们税务人员与他们相比在知识、经验、工具、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必须在反避税的人才培养上加大投入,培养出掌握法律、税务、会计、计算机、外语等专业技术的高级人才与跨国公司的税务专家对抗。

  (三)加强情报交换,建立反避税信息数据库。

  在目前反避税实际工作中,作为反避税调查重点的国际市场同类价格无法得到,无法选择合适的可比对象,尤其是无形资产的性质在比较时往往具有许多不可比因素,这给价格调整、费用分摊、成本核算、利润确定等带来极大的难处,有时甚至影响调查的成败。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情报交换,掌握国际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反避税信息数据库,解决可比价格的难题。

  (四)对跨国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管好大型企业。

  对跨国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投资资金、涉及行业、盈亏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际大型跨国公司建立反避税调查档案,全面跟踪,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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