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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应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5/11/11 15:00:24 字体:
  涉农企业(即:农产品加工企业)目前的税收政策是主产品征税副产品免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情况是应税产品基本上是无税可征,而免税产品企业又得不到实惠,建议对涉农企业实行免税优惠政策。其理由是:

  一、从理论上分析国家对涉农企业是实行的贴税政策,应税产品基本上是无税可缴,试分析如下。

  1、设某涉农企业购进农产品100元,其财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87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元

      货:银行存款100元

  2、假设原材料不增值以原价卖出,其财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98.31

      货:原材料87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1元

  3、以上两笔业务企业的应纳税额是11.31-13=-1.69元

  国家给企业的贴补税率是1.69/13=13%

  4、如果企业将87元的原材料生产成产品,并抵扣完进项税额13元,那么该批产品的不含税价就要卖到100元,如果卖到100元,该企业的增值率就要达到(100-87)/87=14.94%(尚不考虑进销货物运费抵扣、装物抵扣和水电等其它耗用的进项抵扣)。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涉农企业的增值率达到14.94%时,税收负担率为零,只有大于14.94%时才能形成应纳税金,而实际情况是涉农企业往往是以多取胜,大部分企业都很难达到这么高的增值率,所以就形成了为数不少的零税负、负税负的企业存在。

  二、免税产品企业享受不到实惠,体现不到免税政策的优越性。其原因是企业的免税产品在享受免税时,首先要进行进项税金转出,在转出时应税产品是不含税销售额参与免税销售额分摊进项税金比例的,如果企业不将副产品作为免税产品来核算,而作为应税产品来核算(因为副产品无论是作为免税产品还是作为应税产品,它的销售价格都是一样的),在计算应纳税金时(此时要换算成不含税价),副产品应纳的税金反而比免税时转出的税金少。试举一例:某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免税产品为菜粕、棉粕、统糠,2004年该企业应税产品销售14838.82万元,免税产品(副产品)销售5422.75万元,进项税金2373.82万元,试分别计算如下:

  1.免税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金=[免税销售收入/(应税销售收入+免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金=[5422.75/(14838.82+5422.75)]*2373.82=0.2676*2373.82=635.32万

  2.该免税品作为应税产品时应纳税金=5422.75/13*13% =4798.89*13%=623.86万元

  3.应税产品的应交税金与免税产品的转出税金的差额是623.86-635.32=-11.46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享受免税政策时要转出进项税金635.32万元,企业如果放弃免税优惠,而按照应税产品来核算应交税金,只要计提销项税金623.86万元,从中可以得到11.46万元的合理避税,同时还省去了免税产品每年要送有关部门检验、认证的手续和费用,既省时又省力,何乐而不为。因此这一免税政策调动不了企业的积极性。

  三、不利于征管,影响征纳关系。由于涉农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部份是简单加工,技术含量不高,利润率低,加之原材料收购大都集中在夏季和秋季,进项税金也集中在这两个季度进行抵扣,而产品销售的销项税金是逐步实现的,在账面上这类企业的应缴税金长期反映的是留抵状态,基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征管要求,对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的企业必须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这样一来,涉农企业大部份都是被评估或是被查对象,但是查来查去又查不出什么问题,可是时间一到还得查,弄得基层税务机关查也不是,不查也是不是,企业人员心里也不快活,认为税务机关就是跟他们过不去。也有个别税收观念淡薄的企业主,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虚开或者高开收购发票进行虚抵进项税金,达到自求进销项税金平衡之目的,税务机关也很难及时发现和查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涉农企业,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进一步体现中共中央对“三农”的问题的关心,在税收政策上要有明显的优惠,这就是对涉农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全部免税的税收政策,这样可以进一步调动涉农企业的积极性,给这些企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让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得到更多的实惠。这将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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