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指南:当月新法速递(11月-12月)
内容摘要:时至年终,一项重大税务机构改革措施在税务系统内部引发巨大反响。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在《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10月29日,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协议》,以深化三地税务部门战略合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按照协议,今后京津冀三地国税、地税将逐步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时至年终,一项重大税务机构改革措施在税务系统内部引发巨大反响。日前广西地税局发布公告,撤销南宁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等92个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同时设立8个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正处级单位)。撤销的稽查局,自2014年12月31日起不再履行原区域地方税务稽查职责;新设的稽查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的区域范围履行地方税务稽查职责。此项改革谓全国范围内打破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置税务稽查机构之先河,未来动势值得特别关注。
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点评:据悉,加速折旧政策首先惠及上述6大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体系影响较大。按照“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税务总局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二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三是加速折旧方法;四是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五是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六是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政策点评:上述优惠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此前规定的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明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试点税收政策
此次出台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政策点评:按照官方解释,沪港通试点买卖港股差价3年内暂免征税,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同时,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待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成本,从政策上明确了免税待遇。
QFII和RQFII取得境内股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点评:据业内人士分析,税收新政将使所有在华投资者由沪港通启动当日起在税收上负担均等。不过,新政策还规定了追溯征收过去的资本利得税的要求,而且税率可能高于之前这些基金做税务拨备的预期。另外,开始计算资本利得税的日期目前来看也不甚明确。因此,许多投资A股的ETF基金突然或将面临税务负担拨备不足的状况。
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具完税凭证政策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点评: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合法取得完税凭证。
明确金融企业具体税收政策
对逾期90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应计征营业税。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1%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涉及的税款自2011年追征。对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应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
政策点评:按照总局2014年税收检查工作部署,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了一次全面税收检查,在检查工作中,各地反映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述具体政策是根据2014年10月10日税务总局有关业务会议精神作出的。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点评:既往税收政策的延续。按照该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18年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点评:此项政策最早试点于江苏工业园区,2019年起扩围至21个城市。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明确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明确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一条最新消息是,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制造的部分集装箱在美国的售价低于成本,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铁路与公路运输集装箱收取最高达153.24%反倾销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