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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体现公民权利 强调藏富于民

来源: 编辑: 2005/09/09 14:01:05 字体:

  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把个税的起征点从800元上调至1500元,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调整,但调整后的起征点仍然偏低。

  先看过去那个比例关系,起征点是800块钱,而当时职工的平均工资是40多块钱左右,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当是16000块钱左右。这样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阶层承担起税收负担,而使低收入阶层能够在一段时期(比如 10年)内逐步完成初始财富的积累,否则低收入阶层要为购买房产、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等诸多支出而大伤脑筋。

  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是否有必要在全国统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现在中国的区域差距那么大,如果都用1500元的标准征税(即形式上的统一和公平),可能就面临很多实际问题。而从公平的相对程度意义上说,比如说在北京,1500块钱作为起征点可能低了;但是在不发达地区,1500块钱作为起征点又高了。所以可以考虑将全国的省份分成几类地区,根据收入水平的增加、财富增加这样一个幅度来进行分类。

  但是从实质公平的意义上说,应当是不发达地区的起征点定得高一点(比如在青海可定在8000元以上),而发达地区的起征点定得低一点(比如在北京可以定在5000元以上),这就意味着发达地区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而不发达地区税收负担较轻,这才是缩小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更有实际效果的“扶贫”,因为这样的“扶贫”方式不会使资源在中途流失,从而降低腐败和浪费发生的概率。

  应该强调“藏富于民”

  首先要确立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到底是要一切有收入来源的公民都纳税,还是在一段时期内让收入比较高的公民先行承担纳税负担,同时逐步培育和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享受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纳税额的积累,纳税人理应提出对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的期望和要求。

  中国现在的财富是一两代人积累起来的,而国外的财富是经过多少代人积累起来的,它们民间财富积累的基础已经比较雄厚了。我觉得我们国家还是应该强调“藏富于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起征点应该定得高一点(理想的起征点是月收入15000元以上,最低也应当在5000元以上),让中产阶级以上(比如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公民纳税更多一些。

  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们甚至可以说,不仅未来若干年不能放弃“藏富于民”的思路,而且永远也不能放弃“藏富于民”的主张。因为只有民富才能国强,而不是相反。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承担多少责任就应享受多少权利

  税收制度的确立涉及到公共财政和公共选择,也是一个“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如何通过纳税人意识的唤醒和强化,逐步加强对政府权力(尤其是政府支出)的“硬约束”,主张纳税人的权利,通过民主形式,使过去没有边界的权力受到限制和有效制衡。

  在公民社会,国家或政府的职责都应当是为全体公民服务,但是现在这个服务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应当通过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来加强对政府的权力监督(因为政府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并且是公民委托政府为公民社会服务的),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督。

  强化公民概念,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比如说农民过去的税赋很重,但几乎很少能够享受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尤其是那些远离城镇的贫困地区;而城市中的贫困人口过去也很少能够享受到政府转移支付所带来的社会福利。而今后我们的改革方向就应当为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贫困人口不仅可以不缴税,还有可能从获得来自政府转移支付的“负所得税”的补贴和救济。

  公民社会的另一层涵义就是公民权利平等、地位平等和待遇平等。不管你地位多高名气多大,在公民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上是平等的。比如纳税,不应该你地位高名气大就比别人少纳税,企业家、演艺明星、奥运冠军、著名专家学者、军警司法和税务工商等从业人员都绝不能有特权豁免。如果一定要有特殊豁免的话,那应当给予真正有基础性贡献和广泛社会应用价值的专利发明家,以此激励中国的科技发明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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